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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执494、495、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贵等3人与丰海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赵海中,李生举,丰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2执494、495、496号申请执行人李贵,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申请执行人赵海中,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申请执行人李生举,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丰海兵,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生举、李贵、赵海中与被执行人丰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中,依据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2民初947、948、949号三份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丰海兵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三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丰海兵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丰海兵在中国工商银行应县支行有存款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丰海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时限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中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大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