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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文秀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文秀,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文秀,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华,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文秀与被执行人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晋1002执25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华名下银行账户。现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华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