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文秀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文秀,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文秀,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华,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文秀与被执行人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晋1002执25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华名下银行账户。现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华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