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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旻慧与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尹建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旻慧,尹建超,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6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陆旻慧,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尹建超,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黎明楷,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陆旻慧因与被申请人尹建超、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旻慧申请再审称,2015年11月陆旻慧与叶少明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本市宝山区系陆旻慧、叶少明、叶子涵共有产权,出售房屋前陆旻慧与叶少明协议离婚,原判决认定系争房屋系被告一家共同共有的产权有误;申请人在未取得共有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单方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定金由宝原公司收取,宝原公司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案有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陆旻慧在签约后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且陆旻慧与尹建超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确认,陆旻慧有权出售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已征得全体权利人的同意,并在《承诺书》中明确,如若违约,自愿承担定金罚则。故原审判决陆旻慧双倍返还定金,并无不当。陆旻慧申请再审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关于陆旻慧申请再审提出的宝原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原审并未进行审理,不属本案再审申请的审查范围。综上,陆旻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旻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江英审判员  张庚志审判员  朱春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