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霞与彭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彭宇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1893号原告:王霞,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宇,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王霞与被告彭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霞承担。审判员 吴坤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