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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霞与彭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彭宇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1893号原告:王霞,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宇,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王霞与被告彭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霞承担。审判员  吴坤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