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3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庭成与刘军、刘德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庭成,刘军,刘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992号申请执行人:许庭成,农民。被执行人:刘军,农民。被执行人:刘德海,农民。申请执行人许庭成与被执行人刘军、刘德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竹得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