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庭成与刘军、刘德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庭成,刘军,刘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992号申请执行人:许庭成,农民。被执行人:刘军,农民。被执行人:刘德海,农民。申请执行人许庭成与被执行人刘军、刘德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竹得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