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5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沈阳新北热电有限公司与邱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北热电有限公司,邱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5850号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东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苏壮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淑云,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阳。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受理后,经本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查无此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235元,退还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杨宁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马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