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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714号原告:贾某某,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王某,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王某,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丛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