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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张清伟与巴彦县富江乡前程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伟,巴彦县富江乡前程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2261号原告张清伟,男,1977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巴彦县富江乡前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巴彦县富江乡前程村。法定代表人:张树祥,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张清伟诉巴彦县富江秀前程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旭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