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3执3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正科与被执行人朱洪兵、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科,朱洪兵,唐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正科,男。被执行人朱洪兵,男。被执行人唐铭,男。申请执行人张正科与被执行人朱洪兵、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2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朱洪兵、唐铭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正科借款本金22万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朱洪兵、唐铭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洪兵在中国银行开江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洪兵在中国银行开江支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