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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和安、王斌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和安,王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25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和安,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世钊,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斌,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再审申请人张和安因与被申请人王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3民终1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和安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张和安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担保法律关系,与借款人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刑事案件无必然联系。张和安与王斌在本案担保法律关系中不涉嫌犯罪,且张和安在本案中并未起诉借款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即使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合同当事人一方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更不影响出借人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权利。张和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张和安起诉请求担保人王斌承担担保责任,符合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张和安起诉,适用法律不当。张和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判长  刘叶静审判员  周冬丽审判员  陈继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镇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