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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红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3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红兵,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湖北省云梦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红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爱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红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徐红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云梦县城关镇建设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西大路路口处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红兵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89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徐红兵与被害人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一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红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红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红兵犯有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红兵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徐红兵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红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关永强人民陪审员  肖红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小芳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