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杨某某与徐州达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某,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3909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原告:杨某某。被告: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陈某、杨某某诉被告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杨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纠纷在庭外达成和解意见,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某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