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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罗勇权与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权,邹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3955号申请人:罗勇权,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被申请人:邹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罗勇权与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俊价值8962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名下的汽车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勇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邹俊的银行存款89625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二、对罗勇权所有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916元,由邹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睿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