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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8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浙江开民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北汉光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开民电器有限公司,河北汉光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8032号原告:浙江开民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78258029T,住所地:苍南县龙港仪邦集团工业园12幢9-10号。法定代表人:林振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际,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河北汉光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319886683W,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仓丰路15号绿家小区1-1-501室。法定代表人:孟英峰。原告浙江开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汉光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开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浙江开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