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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与陈光玲、李连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陈光玲,李连国,高兰英,李连录,陈秀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7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号。负责人:刘建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利,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清,女,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光玲,女,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连国,男,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高兰英,女,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李连国之妻。被告:李连录,男,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陈秀玲,女,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李连录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与被告陈光玲、李连国、高兰英、李连录、陈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光玲、李连国、高兰英、李连录、陈秀玲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陈光玲、李连国、高兰英、李连录、陈秀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培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玉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