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市蜂蜜山林场诉被告密山市知一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蜂蜜山林场,密山市知一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2253号原告:密山市蜂蜜山林场。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孙禹,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溪,男,该林场职工。被告:密山市知一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密山市蜂蜜山林场与被告密山市知一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密山市蜂蜜山林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密山市蜂蜜山林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密山市蜂蜜山林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密山市蜂蜜山林场负担。审判员 关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