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宝泉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张宝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张宝泉,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张宝泉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甘0104刑初5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张宝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张宝泉所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宝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继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