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胜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7刑初102号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胜勇,喊名“垛子”、“剁子”,男,1996年4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大专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家住金溪县。2016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再次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8月22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8月24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胜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立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胜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6、7日至5月17日期间,被告人张胜勇利用金溪县秀谷镇象山菜市场西南角空地开设赌场,并提供骨牌、简易木桌供菜市场内流动人员赌博使用,并从中获利。赌场每天上午七、八点开始赌博至上午十一点多结束,下午二、三点继续开始赌博至下午五点多结束。赌场开设十来天,每天都会有十多人聚集参与赌博,赌场采用三十二张骨牌比点数大小的方式比输赢。赌场规则由坐庄人规定,一般开100元、200元、400元的庄。庄家在赢庄后会给被告人张胜勇十元至五十元不等的吃红。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张胜勇日均获利人民币70元左右,其总共非法获利人民币至少七百元以上。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张胜勇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胜勇在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饶某、林某、连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胜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庭审中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胜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决拘役三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在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建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