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三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三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921民初2736号原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三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兆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多兆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梧桐,系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三兆物业公司诉被告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兆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梧桐、被告李波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兆物业公司诉称,2016年我公司与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多次协商后,双方共同签订了《阿拉善经济开发区”XXX”小区物业服务协议》,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物业管理费用、迟延支付物业费滞纳金等做了详细约定。我公司接收”XXX小区”物业已经一年半,我公司全体员工兢兢业业为各业主服务,但被告直到现在仍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762元及延迟付款发生的滞纳金529元(2016-2017年度),合计229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波辩称,物业进来的时候我不知道,现在XXX房子漏水严重,物业应该起到协调作用,窗户没人维修,没有做到物业义务,所以不交物业费,一年四季也没见过有打扫卫生的,家里东西坏了给物业打电话他们来了也只是看,没有维修过。起诉金额没有问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9日,原告三兆物业公司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阿拉善经济开发区”XXX”小区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约定:”阿拉善经济开发区”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对乌斯太镇X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住宅为0.6元/月/平米,委托管理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一年缴费期中6个月以后经催缴不缴费的业主,向法院起诉时可按一年费用起诉。每季度第一个月为缴费时间,最多预交一年。”2016年1月1日,原告开始为XXX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李波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系乌斯太镇XXX小区X组团X单元XXX室的业主,其房屋面积为122.42平米。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上述费用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交纳。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将被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阿拉善经济开发区”XXX”小区物业服务协议》、面积证明、原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资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阿拉善经济开发区”XXX”小区物业服务协议》,该合同合法有效。《阿拉善经济开发区”XXX”小区物业服务协议》对乌斯太镇XXX小区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于物业交付之日已开始履行其服务义务,而被告经过原告的催要至今未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16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按查明的事实支持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62元。综合本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三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细微瑕疵,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三兆物业公司在今后的服务中要更加努力将各项工作做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工作,使各业主均能达到满意。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三兆物业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6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凯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