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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2397号原告:孙某1女,1967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刘某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孙某1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无财产、无存款、无债务;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孙某2,现已独立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和经常争吵,长期分居,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庭前询问,刘某同意与孙某1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双方因家庭琐事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某1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