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督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姚成福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姚成福,冯艳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6民督16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姚成福,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被申请人冯艳红,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称,在2012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在我行申请个人贷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1月6日,逾期后经多次催要只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要求被申请人姚成福、冯艳红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65,561.75元,截止到2017年2月14日,本息合计人民币165,561.75元,后续利息给付至此笔借款结清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姚成福、冯艳红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65,561.75元,截止到2017年2月14日,本息合计人民币165,561.75元,自2017年2月14日起后续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申请费1,204.00元,由被申请人姚成福、冯艳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海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奇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