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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浩与尹帮蓝、袁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袁露,尹帮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浩,男,生于1973年3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袁露(系袁永全之女),生于1987年5月29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尹帮蓝,女,生于1975年9月23日,汉族,住什邡市。陈浩与尹帮蓝、袁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尹帮蓝、袁露需支付申请人983670元。本案被执行人袁露放弃继承袁永全的遗产,故本院直接执行袁永全遗产共计678117.66元,并分配给各申请人。被执行人尹帮蓝与申请执行人陈浩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尹帮蓝的执行措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尹帮蓝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