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建红与徐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红,徐茜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852号原告王建红,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徐茜茜,女,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王建红诉被告徐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长垣县魏庄办事处合阳村公安户籍中没有姓名叫徐茜茜的居民。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王建红提起诉讼要求长垣县魏庄办事处合阳村的徐茜茜偿还其借款,经本院查明该村户籍中没有姓名叫徐茜茜的居民,故王建红提起诉讼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已经作出受理决定,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