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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5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陶德元与陶淑清、陶淑红、陶淑艳、陶增坤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德元,陶淑清,陶淑红,陶淑艳,陶增坤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5426号原告陶德元,男,1945年4月4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委托代理人钟莹,系辽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善忠,系辽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淑清,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委托代理人梁爱玲(系陶淑清女儿),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陶淑红,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被告陶淑艳,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被告陶增坤,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德元诉被告陶淑清、陶淑红、陶淑艳、陶增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德元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德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德元负担。审判员  刘作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正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