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行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唐振民与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民,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4行初235号原告唐振民,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冷永军,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学民(原告之兄),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胡庄泰胡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长德,镇长。委托代理人荣向华,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胥桥顺。原告唐振民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宅基地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及开工通知书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振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唐振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振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庞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