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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8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州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与张掖市惠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张掖市惠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8088号原告:徐州工业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美华,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徐州高新区第三工业园长安路1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才,系甘州区东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掖市惠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卞海龙,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张掖市甘州区东环路275号兴达种业公司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惠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工业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工业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9元,减半收取2649.5元,由原告徐州工业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