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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书勇与苏州湘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勇,苏州湘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勇,男,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执行人苏州湘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业广场三区f6-1幢101、102、106、107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刘书勇与苏州湘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6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书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690号裁决书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蒋 琦审 判 员  吴宏康审 判 员  边敬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步允超书 记 员  徐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