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建有与王希生、于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有,王希生,于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510号原告:张建有,男,汉族,1949年1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希生,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于会琴,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有与被告王希生、于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为光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