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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建有与王希生、于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有,王希生,于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510号原告:张建有,男,汉族,1949年1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希生,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于会琴,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有与被告王希生、于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为光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