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9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齐京玲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京玲,柯玲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195号申请执行人:齐京玲,女,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京客隆集团收银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柯玲娟,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齐京玲与被执行人柯玲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柯玲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柯玲娟协助齐京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柯玲娟未履行协助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柯玲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政馨园一区1号楼4层5-506室房屋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柯玲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政馨园一区1号楼4层5-506室房屋过户至齐京玲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