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王晓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6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林,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5日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林,侦查人员洪新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日是凌晨,被告人王晓林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某理发店门外,用木棒撬烂该店玻璃门进入店内,将1部华为手机和1台蓝牙音响盗走。后被告人王晓林将盗窃的手机丢弃,将音响送给街边卖电脑的陌生人。当日凌晨盗窃后,被告人王晓林又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某设计工作室门市外,用之前使用的木棒将该工作室玻璃门的拉杆撬烂进入室内,将工作室一抽屉内的现金16元盗走。2017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晓林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某装饰公司门外,用力拉开该公司玻璃门上的铁链子锁,从门缝进入该公司内,将品牌分别为戴尔、三星、华硕的笔记本电脑共3台、oppo手机1部盗走。后被告人王晓林将3台笔记本电脑和1部oppo手机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2017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晓林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某美容护肤中心门市外,从玻璃门缝进入该门市内,将苹果ipad平板电脑1台和抽屉内的现金600元盗走。次日,被告人王晓林将盗窃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1台以1100元价格销赃。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晓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晓林已将销赃获款全部挥霍。公诉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晓林犯盗窃罪,认为被告人王晓林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晓林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修理费票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情况说明,(2016)渝0108刑初1113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一;证人黄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向某某、黄某2、刘进、曾亚群的陈述;被告人王晓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林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晓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林曾因二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责令被告人王晓林退赔。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晓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晓林的刑期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晓林退赔被害人黄昌龙经济损失16元,退赔被害人向远松、曾亚群、刘进等人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