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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绍军与吕庆东、秦艳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军,吕庆东,秦艳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1940号原告李绍军,男,1951年1月7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吕庆东,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秦艳苹,女,1965年2月18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4119155X。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28号。负责人朱亚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军诉被告吕庆东、秦艳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庆东、秦艳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绍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军撤回对被告吕庆东、秦艳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绍军负担。代审判员 钱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楚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