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7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7056江苏海兴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尤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兴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尤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7056号原告:江苏海兴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工业集聚区兴园路。法定代表人:顾芝青,董事长。被告:尤正华,男,住江苏省海安县。原告江苏海兴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海兴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兴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江苏海兴动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刘世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