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鲁明与潘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鲁明,潘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2401号原告:周鲁明,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潘德,男,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周鲁明与被告潘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鲁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鲁明负担。审判员 郝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