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鲁明与潘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鲁明,潘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2401号原告:周鲁明,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潘德,男,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周鲁明与被告潘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鲁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鲁明负担。审判员  郝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