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延召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延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本)(2017)豫0883刑初696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延召,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2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成东升,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延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涛、王雪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延召及其辩护人成东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延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吕延召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吕延召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吕延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吕延召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2、认罪态度好;3、被害人存在过错;4、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吕延召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00时2分许,被告人吕延召驾驶豫H×××××号“众泰”牌小型客车,沿孟州市王园线由东向西行驶至85km+966.3m(竹园村口)处时,与坐在路上的被害人付某3、站在路上的被害人王某相撞,造成被害人付某3当场死亡、被害人王某受伤、小型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吕延召逃逸。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延召承担与被害人付某3、王某之间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付某3、王某分别承担与被告人吕延召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吕延召与被害人付某3的继承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付某1、付某220万元,并取得付某1、付某2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记录、机动车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委托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尸体处理通知单、注销证明、证明、酒精检测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1)证人吕某1证明:2017年4月15日0时许,吕延召来我家找我,说他开车撞着人了,而且还喝酒了,让我带着驾驶证并把我带到事故现场,并让我一口咬定车是我开的,人是我撞的。(2)证人吕某2证明:2017年4月14日晚上,我和吕延召、王某、韩飞一起在黄河滩的一个烧烤摊喝酒吃饭,到了15日0点左右,吕延召开着我的车带着我和韩飞回家,行驶中车撞着了一个人,王某也被撞倒在路上,我们因为害怕,我就开着车拉着吕延召和王某就赶快走了。之后我又去到了肇事的现场,当时吕延召带着吕某1也在现场,我就吕某1来干啥了,他说吕延召让他来顶替当司机,之后我就把车停到现场离开了。(3)证人韩某证明:2017年4月14日晚上,我和吕延召、王某、吕某2一起在黄河滩的一个烧烤摊喝酒吃饭,吃完后,吕延召开着吕某2的车带着我和吕某2回家,路上撞上了一个人,我们三个赶快下车,发现一个老头躺在我们车前边,又看到吕延召扶着王某,他们三个开着吕某2的车走了,我就开着王某的车跟在后边。之后,吕延召让我开着王某的车带着他去找他一个朋友,到他朋友家后,我就下车走了。(4)证人商某证明:王某是我丈夫,2017年4月14日晚上,王某回家后,我看到王某的头部受伤了,我问他怎么回事,王某说是吕某2的轿车撞到一个老先生后又撞倒了他,把他撞晕了。之后吕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竹园的现场看看情况,我到现场后看到了吕某2的轿车在现场,而且轿车周围有三个男性。又过了一个小时后,吕某2给我打电话说,现场那个老头死了,这个事和我们没有关系。(5)证人付某1、付某2证明:付某3的基本情况及平常表现情况。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7年4月14日23时50分许,吕延召、韩飞、吕某2和我吃饭后离开。他们三人开一辆车,我自己开一辆车先往家回,我沿着移民大道中心线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竹园村段时,我看见在车前方道路上坐着一个人,看见的时候距离已经很近了,我就猛朝左侧打方向,绕过坐着的人后又朝道路右侧打方向,向西行驶二十米左右,我停住车,下车往路上坐车的人身边去。距离他一米远时,就看见由东向西有车辆的强光照来,我来不及躲闪,这辆车就撞住了我。怎么回家我不记了。4、被告人吕延召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4月15日0时许,我酒后驾驶吕某2的车带着吕某2和韩飞沿着移民大道行驶至竹园村时我的车前部撞着路上蹲着的一个人,同时车从地上躺着的一个人身上碾压了过去,之后我们三个赶紧下车,看到地上躺了一个老头,身上有血,另一个人是王某,因为害怕,我就坐上了吕某2的车跑了,到了王某家后,我让韩飞开着王某的车带我去找了我的朋友吕某1,我把他拉到事故现场,让他顶替我当司机。随后我用吕某1的手机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后来医院的抢救人员到现场后人已经不行了。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车辆检验报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7、视听资料:照片、光盘。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延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吕延召能赔偿被害人付某3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延召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中予以支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延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娟娟审判员 高中祥审判员 刘方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