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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13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焦石头申请执行肖莲枝、赵世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石头,肖莲枝,赵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360号之三申请人焦石头,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肖莲枝,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赵世成,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焦石头申请执行肖莲枝、赵世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世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世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40******46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92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