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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冯委叶与顾国平、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委叶,顾国平,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财保20号申请人:冯委叶,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法定代理人:冯某,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良,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顾国平,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申请人: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由拳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54163N。法定代表人:应利康,总经理。申请人冯委叶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号的轿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0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押被申请人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号牌为浙F×××××号轿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0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冯委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曹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焱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