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舒代均与卢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代均,卢世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840号原告:舒代均,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卢世和,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舒代均与被告卢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舒代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代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志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