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兰玉杰诉杜蒙县胡吉吐莫镇赛罕他拉村委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玉杰,杜蒙县胡吉吐莫镇赛罕他拉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474号原告兰玉杰,男,1966年9月5日,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被告杜蒙县胡吉吐莫镇赛罕他拉村委会,地址:杜蒙县。法定代表人王长所。本院在审理兰玉杰诉杜蒙县胡吉吐莫镇赛罕他拉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玉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长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