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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执行胡某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2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甲,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402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受理胡某某申请执行胡某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胡某甲偿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工钱55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胡某甲名下现无房产、车辆、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申请执行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402执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达猛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健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