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泽枝,女,199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申请执行人:洪泽丽,女,200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申请执行人:洪泽来,男,200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黄累荣,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申请执行人洪泽枝、洪泽丽、洪泽来与被执行人黄累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累荣给付申请执行人洪泽枝、洪泽丽、洪泽来赔偿款121565.6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71元,执行费1744元。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累荣逾期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累荣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2日本院依法将黄累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黄累荣仍然分文不付。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累荣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累荣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黄长春
审判员 曹庆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柴思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