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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飞盛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飞盛木业有限公司,常州宾馆有限公司,常州广润豪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万联人造板有限公司,谢艺彬,谢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友谊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5410074F。法定代表人:XX富,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省飞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仙女经贸区。法定代表人:谢艺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化龙港18号。法定代表人:谢艺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广润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区梅港村。法定代表人:谢艺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万联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仙女经贸区。法定代表人:谢珺,董事长。被执行人:谢艺彬,男,汉族,经商,住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谢协成,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飞盛木业有限公司、常州宾馆有限公司、常州广润豪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万联人造板有限公司、谢艺彬、谢协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便利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