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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亚辉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亚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820号罪犯李亚辉,男,1993年5月30日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亚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3209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19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李亚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李亚辉携带一把水果刀到广州市新造镇一出租屋内欲实施盗窃时发现被害人在家中,李亚辉持刀并用手卡住被害人脖子向其索要钱财,因被害人大声呼救,李亚辉遂持刀在被害人身上、头部乱捅数刀,致被害人死亡。法院审理期间其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8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2.2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亚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亚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