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富舟对任万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富舟,任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财保33号申请人:李富舟,住吉林市。被申请人:任万宝,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人李富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万宝所有的玉米45000斤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6925.00元)。申请人李富舟提供李清臣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搜登站支行、账号为×××的存款26925.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任万宝位于一拉溪镇土门子村六社,于海江家房东侧,东西走向的玉米篓子内的玉米45000斤。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该玉米由任万宝保管,经本院允许可以出售,并将保全价值的价款提交本院。二、冻结李清臣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搜登站支行、账号为×××的存款26925.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