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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谢传梅、班思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传梅,班思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谢传梅,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班思付,男,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住奉新县,申请执行人谢传梅与被执行人班思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传梅依据靖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班思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班思付主动履行12530元。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谢传梅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5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