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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执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执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袁圣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燕明,青海法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周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楼齐明,该公司董事长。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民终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除青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作价13194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抵偿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款项131940.00元外,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无异议。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3执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忠志审判员  周发莲审判员  郝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