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盘锦中珠商品砼有限公司与陈庆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中珠商品砼有限公司,陈庆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1641号原告:盘锦中珠商品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智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醒初,公司职员。被告:陈庆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中珠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庆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中珠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盘锦中珠商品砼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印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