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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王多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王多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701号原告:张建华,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临安市。被告: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商城14幢14-2号。法定代表人:方丹。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杭州市昌前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多福,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原告张建华诉被告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王多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建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依法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 判 长  王祖明人民陪审员  陈继兴人民陪审员  裘拯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宓 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