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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香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香娥,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文盲,无业,住乐安县。曾因盗窃,于2011年7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香娥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香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刘香娥到瑞安市塘下镇××路××号被害人吴某的家门口,见大门开着,遂进入被害人吴某家二楼卧室内,窃取卧室衣柜中的公文包1个。后被告人刘香娥拿着该公文包到卧室外翻找,被被害人吴某发现,后被害人吴某报警,被告人刘香娥遂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香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香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香娥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香娥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香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香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