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0105民初69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GONG ZHAO(宫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GONGZHAO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105民初69055号原告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702-1。法定代表人刘宝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筝,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横三条XXXXX。被告GONGZHAO(宫钊),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新西兰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信通公司)与被告GONGZHAO(宫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中汇信通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默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