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首旁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首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947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政河,男,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首旁,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首旁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4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拘留决定。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乐庆才审判员 李勤模审判员 林华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颖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